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徐檢一部刑訴〔2020〕305號
被告人周國雄,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1195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本市**鎮(zhèn)**路**弄**號,無固定住所。198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6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6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9月13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國雄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國雄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周國雄至本市徐某某**路**弄**號被害人周某某住處,翻墻進入室內,趁屋內無人之際,竊得周某某置于家中的現(xiàn)金人民幣7100元,后逃逸。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周國雄在本市黃浦區(qū)藥局弄95弄5支弄10號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jù)清單、照片、銀行交易記錄等書證、物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監(jiān)控錄像及截圖;被告人周國雄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周國雄進入被害人家中竊得現(xiàn)金的事實。
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書證,證明本案發(fā)經(jīng)過、被告人到案及前科劣跡情況。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國雄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國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人民幣71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國雄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國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國雄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卓英
檢察員:左靜松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國雄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贓證物品清單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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