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華檢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周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51970********,出生地:四川省資中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中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成都市新都區(qū)**路**村**組**號。2018年8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30日刑滿釋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4時許,被告人周某駕駛川A*****克隆出租車行駛至成華區(qū)民興四路與仙韻二路交叉路口時,發(fā)現(xiàn)受害人曾某某醉酒倒在路邊,遂趁四周無人之際,將受害人拿在手中的一部黑色蘋果11promax手機盜走后逃逸。經成都市成華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蘋果11promax手機價值10329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搜查、辨認等筆錄;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趁他人醉酒不清醒之機,扒竊他人手機一部,價值10329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被盜手機已追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綜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盜竊罪判處嫌疑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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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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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周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成都市新都區(qū)**路**村**組**號;
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電子卷宗光盤一張,視頻光盤一張;
4.起訴書八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證據(jù)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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