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二部刑訴〔2020〕448號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03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鎮(zhèn)**村**組。因吸食毒品分別于2016年3月28日、6月22日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時30分,被告人周某醉酒且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套閩******號牌,后載朱某某),行駛至晉江市**鎮(zhèn)**路**路段,摔倒在路邊,被王某某駕駛的湘******號小型普通客車壓到腳。事故發(fā)生后,朱某某報警,民警出警后發(fā)現(xiàn)周某有醉駕嫌疑,并將其查獲。經(jīng)福建天行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52.6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套閩******號牌二輪摩托車。
2.書證:破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
3.證人證言:王某某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jié)論:福建天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一個月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貽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span>
2.案卷材料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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