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峨檢一部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132196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四川省峨邊彝族自治縣人,住本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2018年6月7日因賭博、為賭博提供條件被峨邊彝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峨邊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6日,因涉嫌同一罪名,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1321973********,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四川省峨邊彝族自治縣人,住本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峨邊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6日,因涉嫌同一罪名,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峨邊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夫婦以營利為目的,于2020年2月底至2020年6月17日,每逢紅旗鎮(zhèn)趕場天即每月1、4、7、11、14、17、21、24、27日,在其位于本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自家經(jīng)營的小飯店二樓大廳內,為參賭人員提供桌、凳以及長牌“84”,以“翻開比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累計8000元。2020年6月17日,該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及另外參賭人員10人(均已作行政處罰),并扣押了賭博工具紙質長牌?“84”1副,收繳了賭資2019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將涉案贓款8000元全部退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在案。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抽頭漁利8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學英
檢察官助理:李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馬某某現(xiàn)住本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涉案款物移送清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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