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武檢刑事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021968********,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冷水江市**居委會,現(xiàn)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駕駛湘******的小轎車行駛至**鎮(zhèn)**路**村路段時,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人力三輪車行駛至該處,因周某某駕駛時車速過快,且未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致使車輛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張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交警大隊認定,周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周某某賠償張某某近親屬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材料、領條等書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76264****;保證人胡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873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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