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411號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11969********,漢族,初中文化,**養(yǎng)殖場工作人員,戶籍地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區(qū)**號,現(xiàn)住于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賭博罪,于2012年3月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20時03分許,被告人周某某持C1E證酒后駕駛蘇D8****號小型轎車,沿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時,因疏于觀察路面情況,將駕駛電動車沿**路由東向西行至該路口的姚某某連人帶車撞倒,致兩車受損,姚某某受傷送醫(yī),發(fā)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周某某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周某某體內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6.3mg/100ml,其行為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害人姚某某所受之傷屬重傷二級。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現(xiàn)場等待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保險公司以賠償被害人姚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0900元,周某某另賠償被害人人民幣250000元(已履行140000)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7.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調取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能自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萬州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于其武某某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