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皋檢四部刑訴〔2020〕640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22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鎮(zhèn)**村**組**號,住江蘇省如皋市**鎮(zhèn)**居**組**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2時許,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經(jīng)檢驗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蘇FG****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如皋市搬經(jīng)鎮(zhèn)鞠橋村七組東西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沙灘一橋北側交叉路口,因其疏于觀察,發(fā)現(xiàn)情況遲,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與由南向北行駛由張某某(女,歿年72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被害人張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20年3月23日死亡。
經(jīng)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經(jīng)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動報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jīng)如皋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刑事和解,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調取的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姚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如皋市公安局調取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已補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刑事和解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小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如皋市**鎮(zhèn)**居**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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