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涼檢公訴刑訴〔2019〕271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301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現住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時1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飲酒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甘H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涼州區(qū)宣武街體育館南側路段時,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被害人王某某發(fā)生碰撞,致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3日,經武威市人民醫(yī)院診斷王某某的傷情為:1.失血性休克:2.外傷性脾破裂;3.腹腔積液;4.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并胸腔積液;5.創(chuàng)傷性濕肺;6.左側鎖骨骨折;7.左側脛腓骨骨折;8.左側恥骨骨折;9.多發(fā)皮膚挫裂傷;10.左側顴骨弓骨折。2018年8月17日,經甘肅衡信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18年7月28日,經甘肅申證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送檢的周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46.22mg/100ml。2018年8月9日,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6.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磊?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被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span>
3.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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