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79********,漢族,初中文化,客車駕駛員,住灌南縣**鎮(zhèn)**小區(qū)**。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經本院批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因私家車非法營運載客(以下簡稱“黑車”)影響專線客運經營者收益,負責管理“灌南-南京客運專線”日常事務的被告人周某某與負責管理“響水-南京客運專線”的吳某某(另案處理)商議安排他人乘坐“黑車”以“釣魚”方式抓獲“黑車”及車主交由運政管理部門查處。
2019年11月13日,吳某某安排兩名釣魚乘客通過網絡聯(lián)系約乘次日早晨由孫某某駕駛的“黑車”去南京,吳某某將此信息告知周某某,周某某又邀請朋友李某某、汪某某幫忙(均另案處理)。次日6時許,周某某等人在位于灌南縣新安鎮(zhèn)人民東路96號的中國石化東郊加油站附近發(fā)現(xiàn)孫某某的蘇A2****江淮牌黑色商務車已帶客,遂與李某某等人駕車尾隨。孫某某駕車在北環(huán)路左轉進入新港大道時,被告人周某某駕駛蘇G7****白色大眾polo轎車采用尾隨、彎道別車、超速追逐、違規(guī)強行變道等方式欲將孫某某車截停。李某某乘坐蘇G5****黑色大眾帕薩特轎車、汪某某駕駛蘇B1****黑色奧迪A4轎車、吳某某駕駛蘇A1****黑色尼桑轎車在后緊隨。周某某在江蘇裕灌現(xiàn)代農業(yè)科技公司南門西側路段強行變道攔截孫某某車時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碰撞時,孫某某車內共有四人,新港大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內均有多輛機動車、非機動車正常行駛。
經灌南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蘇A2****損失價格為22460元,蘇G7****的損失價格為10896元。經鑒定,事發(fā)時周某某駕駛的蘇G7****平均速度為110km/h-114km/h。
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無視風險,駕駛機動車在城市一級公路上以擠逼、強行變道方式攔截他人駕駛的機動車并發(fā)生碰撞,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晨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灌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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