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黃檢刑訴〔2020〕42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41980********,漢族,大專文化,原系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險定損員,戶籍在本市徐匯區(qū)**路**弄**號**室,住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7月3日經(jīng)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8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張洪波,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辯護人:劉哲,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原系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車險定損員,負責對事故車輛的損壞程度進行檢查和認定。周某某在定損過程中結識張某某(另案處理),在明知張某某要求定損的車輛存在非正常損壞的情況下,仍進行定損,并收取張某某好處費,最終協(xié)助張某某從甲公司騙得保險理賠金共計人民幣17330元(以下均以人民幣計)。具體分述如下:
1.周某某于2018年1月21日在張某某為被保險人的理賠案中,根據(jù)張某某的要求為牌號蘇******的車輛定損,最終張某某騙得保險理賠金7630元;
2.周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張某某為被保險人的理賠案中,根據(jù)張某某的要求為牌號滬******的車輛定損,最終張某某騙得保險理賠金9700元。
公安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本案,于2020年4月2日在周某某的住處將其抓獲。周某某到案后,對上述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后根據(jù)被害單位甲公司的要求退賠了3579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證實,其結識張某某的經(jīng)過,以及其在明知張某某要求定損的車輛存在非正常損壞的情況下,仍進行定損,協(xié)助張某某騙得保險理賠金的事實。
2.被害單位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報案材料、駕駛證和行駛證照片、周某某定損的事故車輛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和《中國銀行國內(nèi)支付業(yè)務付款回單》,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和《關于協(xié)助張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的證明》等書證證實,被害單位最終向張某某理賠了17330元,以及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系偽造的事實。
3.《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和被害單位出具的《退贓明細》等書證證實,周某某根據(jù)被害單位的要求退賠了35790元的事實。
4.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情況和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力菲
檢察官助理:宦彥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偵查卷宗二冊,補充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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