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328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寧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洛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時39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豫C****F小型轎車,行駛至洛寧縣**路與**路路口時被洛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現(xiàn)場呼氣酒精值為122mg/100ml,后經(jīng)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送周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3.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一組;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賀海平
檢察官助理:焦亞軍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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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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