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柯檢二部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8021994********,漢族,大學(xué)文化,工作單位:衢州市某某中學(xué),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路**幢**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衢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該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時45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駕駛浙H0V****號小型轎車沿衢州市柯某某浮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浮石路16號門口附近路段時,與同方向行駛的徐某某駕駛的浙H3****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zé)任。交警接警后到現(xiàn)場對周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86mg/100ml。后經(jīng)抽血檢測,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27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案發(fā)后,周某某自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2、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及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鄭某某、邱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應(yīng)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yīng)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
2、隨案移送物品見本院移送清單。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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