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昌檢三部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山東省人,公民身份號碼371526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白黑色“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京QR****)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鎮(zhèn)**路**棟東門處時,與張某某(男,29歲)停放在此的白色“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魯RS****)發(fā)生刮撞,造成兩車損壞。經(jīng)檢測,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1.6mg/100ml。經(jīng)昌平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諒解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檢材密封袋照片、呼氣酒精測試數(sh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2.證人證言:證人賀某某、徐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出警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系坦白;被告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應當從重處罰;具有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故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維前
檢察官助理:張?zhí)扃?/span>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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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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