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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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檢一部刑訴〔20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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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831981********,漢族,中專文化,**公司業(yè)務員,住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街道**新村**號樓**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與唐某某等人在**批發(fā)市場內的**門市部內吃午飯,期間飲酒。當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蘇F****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世紀大道南通市通州區(qū)先鋒街道紫東路高架橋下時,與被害人施某某駕駛的蘇F****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被告人周某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2mg/100mL。
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家屬報警,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對方報警,仍滯留現(xiàn)場等候交警前來處置。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賠償對方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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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燕華
檢察官助理??蔡曉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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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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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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