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元檢公訴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32198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某某,住**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元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馬村派出所取保候審;同年4月13日,經(jīng)我院決定,由元某某公安局繼續(xù)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駕駛車號牌為冀A*****的白色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機動車行駛至元某某紅旗大街萬年處,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元某某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依法檢測,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93.6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機動車查詢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強制措施憑證》、《血液提取登記表》;《鑒定意見通知書》;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冀醫(yī)法鑒[2019]毒鑒字第7773號;
4.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新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的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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