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522422200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人員,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非中共黨員,戶籍地所在地:貴州省大方縣**鎮(zhèn)**村**組,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出租屋。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貴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按照管轄規(guī)定,交由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因辦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將該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2月28日,本院將該案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查完畢后于2020年3月26日重報我院審查起訴?,F(xiàn)已審查完畢。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4時25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車牌號為貴A2****的小型轎車在貴陽市南明區(qū)花果園大街T區(qū)路段與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貴A1****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兩車受損。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查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fā)照片、酒精測試憑條、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5.鑒定意見:筑公交鑒(理化)字[2019]1648號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其同時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信芳
2020年4月22日
附:
??一、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7586477880
二、隨案移送
1.偵查卷宗貳冊,光碟貳張
2.起訴書拾叁份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5.認罪認罰相關材料貳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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