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772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201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重慶市萬州區(qū)**社區(qū)**號**,住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小區(qū)**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與潘某某等人在萬州區(qū)龍寶大街“周渝飯莊”就餐飲酒后,駕駛渝F6****小型汽車從龍寶大街出發(fā)經(jīng)楊柳大橋準備上高速路回萬州區(qū)分水鎮(zhèn),當行駛至萬州區(qū)長青路青杠塝收費站路段時被當場查獲,經(jīng)對其呼氣酒精測試為171?mg?/100ml。經(jīng)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9.2?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酒精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書證;
2.?證人潘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渝東司鑒中心[2020]乙醇檢字第460號《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繼清
檢察官助理??劉行川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住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小區(qū)**棟**。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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