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巴檢刑訴〔2021〕18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13199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重慶**有限公司員工,住重慶市巴南區(qū)魚洞**路**棟**單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3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川A4****小型客車,搭載四名朋友,從重慶市巴南區(qū)龍洲灣大地影院附近出發(fā),往李家沱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巴南區(qū)渝南大道大山村路段時與前方渝B9****車輛追尾,造成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將被告人周某某帶至巴南區(qū)人民醫(yī)院抽取其靜脈血樣送檢。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3.4mg/100ml。經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賠償了被害方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個人信息、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到案經過、報警記錄、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甲、李某某、張某乙、王某某、羅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怡君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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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現在重慶市巴南區(qū)魚洞**路**棟**單元**。聯(lián)系電話:1858017****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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