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魯檢公訴刑訴〔2017〕15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3********8031,漢族,高中畢業(yè),農(nóng)民,住魯山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6年12月26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豫******號小型面包車,沿魯山縣城鋼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人民路交叉口時,被魯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81.38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與辯解;
2.?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查獲證明、案發(fā)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呼吸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抽血登記表等書證;
3.?鑒定意見:血液乙醇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龔迎迎
閆??亮
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本案卷宗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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