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一部刑訴〔2020〕520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8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戶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村委會**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2時15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區(qū)滬瑞線?3422公里500米路段時,被民警現場查獲。經對周某某現場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95mg/100ml。經鑒定,周某某血樣(檢材)中乙醇含量為111.0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及告知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證人吳某某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清翠
檢察官助理:楊成麗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094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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