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菏牡檢一部刑訴〔2020〕462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01197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路**號,現住**。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菏澤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駕駛無牌電動四輪車沿**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路**路交叉口北30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在送檢的周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5.0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酒后駕車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發(fā)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李佳芮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路**號
2.卷宗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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