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刑訴〔2021〕18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19197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住江蘇省**市**街道**村**號。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蘇******的**小型轎車行駛至**路**路時,被民警黃某某查獲。查處過程中,被告人周某某辱罵民警拒不配合,搶奪民警電臺,并拉扯推搡民警,期間致民警黃某某掛在胸前的執(zhí)法記錄儀背夾斷裂致執(zhí)法記錄儀掉落在地而無法正常佩戴使用。經(jīng)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0mg/ml。
被告人周某某被當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黃某某(民警)的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日其接警有人酒駕后出警,在浦東新區(qū)**路、**路附近發(fā)現(xiàn)一輛沃爾沃轎車停在路邊,其示意駕駛員離開,該車隨即離開,但駛過**路約八十米左右又靠邊停車,其隨即上前對該車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車駕駛員即被告人周某某有酒駕嫌疑,要求該周配合,但周某某拒不配合,對其進行辱罵和推搡,并搶奪其電臺,致其掛在胸前的執(zhí)法記錄儀背夾斷裂、執(zhí)法記錄儀掉落在地的情況。
2.證人羅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其駕駛車牌號為蘇******的**小型轎車將被告人周某某從浦西送往浦東新區(qū)**酒店入住,行駛過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拉扯毆打其,阻礙其駕駛,故其將車停在浦東新區(qū)**路**號門口下車報警,被告人周某某將該車開走的情況。
3.執(zhí)法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人事管理綜合平臺信息,證明被害人黃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二大隊民警,案發(fā)當日正值其當班時間的情況。
4.調取證據(jù)清單、視頻說明及視頻資料,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5.工作情況、照片說明,證實經(jīng)檢測,民警黃某某佩戴的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功能尚能正常使用,但背夾損壞無法正常佩戴的情況。
6.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0mg/ml。
7.照片說明、車輛情況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被告人周某某因醉酒后駕駛牌號為蘇******的沃爾沃小型轎車,被處扣留駕駛證,檢驗血液、尿樣的情況。
8.戶籍信息、案發(fā)經(jīng)過表格,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況。
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兩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兩罪均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寧棲
檢察官助理趙菲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函》各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