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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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檢訴刑訴〔202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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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021980********,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住本市京口區(qū)**路**苑**棟**室(戶籍在本市京口區(qū)**路**號**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天正置業(yè)寫字樓14樓1402室自己的辦公室內,容留吸毒人員邱某某、吳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容留邱某某、吳某某在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天正置業(yè)寫字樓14樓1402室內,容留吸毒人員邱某某、吳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3、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容留邱某某、吳某某在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天正置業(yè)寫字樓14樓1402室內,容留吸毒人員邱某某、吳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被查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房屋租賃合同、行政處罰決定書、吸毒成癮認定意見等書證;2.證人陸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至3000元,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明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方式:159528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委托調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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