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修檢公訴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521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修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修水縣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1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周某某給莊某某(已判刑)提供了一個“重慶時時彩”網絡賭博盤口,由莊某某自行組織人員進行賭博,該賭博盤口的賭資由莊某某向周某某對接。期間,莊某某通過支付寶向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轉入賭資累計239391.7元。
2019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周某某購買多個QQ號拉人組建“盛世三國”賭博QQ群,并通過操作一款名叫“微單機器人智能娛樂系統(tǒng)”的軟件(簡稱網絡時時彩)接受玩家投注,后又雇請陳某甲、楊某某(另案處理)兩人在福建省惠安縣**鎮(zhèn)**街**酒店后面一棟四樓出租房內對該網絡賭場進行管理。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陳某甲、楊某某在該出租房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期間,該“微單機器人智能娛樂系統(tǒng)”網絡賭場的流水累計66377873.29元,被告人周某某從中獲利13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扣押票據、QQ賭博群及聊天記錄截圖、涉案的微信和支付寶截圖及轉賬記錄、賭博軟件界面統(tǒng)計數據表、租房協議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張某甲、陳某乙、蔡某某、陳某丙、楊某乙、張某乙等人的證言;3.同案犯莊某某、陳某甲、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相關檢查、提取、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共同利用網絡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周某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本案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修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敏偵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修水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八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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