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38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903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鎮(zhèn)**村**號。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5日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出岸鎮(zhèn)白尺村千里堤路口因為錯車與白某甲、白某乙等人發(fā)生爭吵,后發(fā)生廝打,廝打過程中白某乙被打傷,經鑒定白某乙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本案民事部分已調解解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調解協議書、戶籍信息等;
2證人證言:周某甲、周某乙、田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白某乙的陳述;
4鑒定意見:白某乙傷情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慧
檢察官助理:崔富華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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