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公訴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4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現(xiàn)住遵義市匯川區(qū)**單元**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正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正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正安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正安縣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2月10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24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乘坐陳某某的私家車從遵義前往正安縣,車輛行駛至正安縣鳳儀街道辦七號路鹽行坡路口往沙壩加油站斜坡路段時,陳某某停車叫周某某下車,周某某要求陳某某將其送到旁邊的家中樓下,陳某某稱道路太窄無法倒車,不愿意送周某某,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陳某某用拳頭毆打周某某,周某某被打后還擊陳某某,后陳某某被周某某打倒在地。經(jīng)鑒定,陳某某所受傷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但雙方因賠償金額未達成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醫(yī)院病歷、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3.證人樊某某、馮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 畏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谧窳x市匯川區(qū)**大道**單元**號家中,聯(lián)系電話188852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起訴書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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