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8198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寧某某,住**鄉(xiāng)**村**路**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日被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監(jiān)視居住,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高某某為博瀚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員工,負責和被告人路某某聯(lián)系業(yè)務,路某某通過該公司開戶投資人民幣二萬元經營原油后,委托高某某進行打理,在此期間路某某賬戶出現(xiàn)虧損。2016年1月4日晚1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三人開車到石家莊市,約高某某一起吃晚飯。飯后,將高某某從石家莊帶至寧某某,途中王某某電話通知路某某,訂好寧某某鳳城國際酒店1510房間。當晚11時左右,將高某某帶至酒店后,王某某對高某某進行恐嚇、要錢,路某某到該房間后也向高某某要錢,后高某某被迫向路某某出具金額為3萬元的借條一份。當晚由何某某、周某某對高某某進行看管,直到次日下午5時許,高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2019年12月27日,周某某到寧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指認現(xiàn)場照片、借條、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耿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4.同案犯供述和辯解:同案犯何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敲詐勒索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牛少侃
檢察官助理:景亞平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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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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