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公訴刑訴〔2020〕219號
被告人周某甲紅,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2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紅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01時許,被告人周某甲紅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河源市源城區(qū)大同路與興源路交匯處路段時,被路面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被告人周某甲紅進行酒精測試儀呼氣測試結果為159mg/100ml;經(jīng)廣東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周某甲紅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結果為166.3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呼式酒精含量測試結果單、證明、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情況說明、查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
2.鑒定意見;3.勘驗、檢查等筆錄;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紅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子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7607****4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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