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924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住玉林市興業(yè)縣**鎮(zhèn)**村**社,因涉嫌盜竊罪,經興業(yè)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興業(y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9月9日經興業(y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由興業(y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興業(y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間,在玉林市玉州區(qū)某某路某某賓館某某號房間內,被告人周某某以借用被害人鐘某某的手機為由,在鐘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9次從鐘某某的微信將其銀行卡內的錢款轉賬到周某某的微信,共計5300元(以下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家屬于案發(fā)后賠償被害人鐘某某的經濟損失5300元,并取得鐘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紅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羈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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