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1118號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021981********,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住無錫市梁某某**村**號**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qū)?,同?2月4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蔁o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15日間,被告人周某某在無錫市梁某某**大廈**樓的**服裝店內(nèi)、**服裝店內(nèi),多次乘隙盜竊,共計竊得衣物72件、衣架16個、褲架11個(部分物品價值人民幣3782元)。
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已將涉案衣物72件、衣架16個、褲架11個發(fā)還給被害人朱某某、蔣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分別向被害人朱某某、蔣某某賠償人民幣25000元、2000元,并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刑事攝影照片;
2.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收集、出具的全國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進貨單據(jù)等書證;
3.被害人朱某某、蔣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認等筆錄;
6.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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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馬麗
檢察官助理:王君瑩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跓o錫市梁某某**村**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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