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一部刑訴〔2020〕134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124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現住西寧市城中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124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現住西寧市城中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124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現住西寧市城中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321241990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現住西寧市城中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劉某甲、劉某乙、周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間,劉某某(已死亡)伙同被告人劉某甲、周某甲在西寧市城中區(qū)**村內組織他人以推“二八杠”的形式賭博并抽頭漁利,劉某某指使被告人劉某乙、周某乙二人在張家莊村口彩門下放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井某某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4、劉某甲等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劉某甲、劉某乙、周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周某甲、劉某乙、周某乙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fā)后自愿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其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周某甲、劉某乙、周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內處罰,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晁雄德
檢察官助理:鐘敏滋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周某甲、劉某乙、周某乙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
5.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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