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經(jīng)開檢一部刑訴〔2020〕1139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3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渦陽縣**街道**村**號。2017年4月19日因嫖娼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至4月2日期間,被告人周某某謊稱可以幫被害人方某某聯(lián)系主播通過網(wǎng)絡直播平臺銷售白酒,編造需支付定金、繳納淘寶押金等理由,騙得方某某在杭州錢塘新區(qū)等地多次向周某某指定賬戶轉賬共計19000元。
同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義烏市**街道**賓館**室內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銀行卡、手機;
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銀行開戶信息及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閑魚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
3.證人證言:證人朱某某、秦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檢查、辨認筆錄:證人秦某某的辨認筆錄、刑事檢查筆錄。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倩倩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數(shù)字卷宗、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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