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綦檢刑訴〔2020〕Z40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2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小區(qū)**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綦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5月26日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重慶市綦江區(qū)**鎮(zhèn)**村與鄧某甲擺談中,周某某謊稱自己在重慶市委宣傳部工作。鄧某甲便提出讓周某某幫自己的兒子鄧某乙找工作。被告人周某某便編造了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讓鄧某乙進入重慶對外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集團)工作,從而騙取了鄧某甲的信任。
????(1)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便以找工作需要花錢打點關系為由,向鄧某甲索要2萬元,鄧某甲便叫鄧某乙通過微信轉賬給周某某2萬元。被告人周某某收到錢后,便將錢用于償還自己的貸款、信用卡、日常消費等,被其揮霍一空。
????(2)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鄧某甲謊稱已經打通了關系,并編造了要向經貿集團一名叫吳某某的領導送4萬元錢。鄧某甲便通過銀行轉賬給周某某2萬元,并向周某某提出另外2萬元由周某某墊付,承諾事后補齊。被告人周某某收到2萬元后,便將錢用于償還自己的信用卡、日常消費等,被其揮霍一空。
(3)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找到鄧某甲,謊稱之前已幫鄧某甲墊付了2萬元,現(xiàn)有急用,并編造了鄧某乙可以在當年6月通過內招考試進入經貿集團工作的謊言。鄧某甲信以為真,便通過銀行取款、向余某某借款等方式籌集了2萬元現(xiàn)金交給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收到錢后,便將錢用于日常消費等,被其揮霍一空。
2019年6月,鄧某甲向周某某追問內招考試的事情,被告人周某某便謊稱其名額被別人占用,需要在12月參加下一次內招考試。2019年12月,鄧某甲再次追問周某某,周某某便謊稱內招考試的事情被舉報了,鄧某乙無法進入經貿集團工作。鄧某甲便要求周某某退錢,周某某謊稱在2020年1月才能退錢。2020年1月,鄧某甲再次找周某某退錢,周某某未能退錢,并斷絕了同鄧某甲的聯(lián)系。此后鄧某甲才發(fā)現(xiàn)被騙并報警。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周某某親屬于2020年4月21日賠償了被害人鄧某甲6萬元,并取得了鄧某甲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周某某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有書證銀行轉款記錄、手機微信、支付寶轉款記錄、招聘信息及證明,被害人鄧某甲的陳述,證人鄧某乙、余某某、劉某某、吳某某、王某某、陳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周某某詐騙被害人鄧某甲6萬元的犯罪事實。
??3.有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系被抓獲歸案,結合其供述證實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有諒解書、收條證實被告人周某某親屬退賠了被害人鄧某甲的全部6萬元損失,并取得了鄧某甲的諒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其詐騙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于2020年7月14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6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親屬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志軍
??????????????????????????????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居住于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小區(qū)**號,聯(lián)系電話:18996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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