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城檢公訴刑訴〔2020〕Z88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522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陸豐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陸豐市**鎮(zhèn)**村通過打麻將認識一名叫“南哥”的男子(具體姓名不詳,在逃),期間“南哥”聘請周某某運送假卷煙并進行出貨,每件貨支付周某某100元人民幣。2020年3月7日,周某某租下在惠州市惠城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用于存放假卷煙。同月16日0時許、23日0時許、29日0時許,周某某分別在“南哥”的安排下駕駛一輛車牌號為粵B8****的五菱牌宏光小汽車來到惠城區(qū)馬安鎮(zhèn)馬安交警中隊路口接貨,接貨后就將假煙存放在上述出租房內(nèi)以備出貨。2020年3月29日8時許,公安機關聯(lián)合惠州市煙草專賣局專賣稽查支隊在馬安鎮(zhèn)牛市場小區(qū)A69號一樓抓獲被告人周某某,并當場在該一樓大廳內(nèi)繳獲雙喜(軟珍品好日子)150條、白沙(精品)50條、雙喜(軟藍紅玫王)150條、利群(新版)200條、雙喜(硬經(jīng)典1906)300條、雙喜(軟經(jīng)典)150條、紅塔山(硬經(jīng)典100)100條、雙喜(硬)115條、雙喜(硬金樽好日子)35條、中華(硬)15條、中華(軟)10條、芙蓉王(硬專供出口)50條。經(jīng)鑒定以上繳獲的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共價值人民幣19166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無視國法,為他人運輸、倉儲假冒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人民幣191663元,但尚未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惠東
檢察官助理:張悅球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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