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黔檢刑訴〔2020〕32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5211967********,漢族,小學肄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石柱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重慶市石柱縣**鎮(zhèn)**區(qū)**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為了食用,將其用一張密眼網和兩根竹竿制作的抬網拿到石柱縣西沱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恒賓碼頭附近的水域內捕魚,約在10時許其準備回家時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石柱縣農業(yè)農村委員會認定,捕獲的漁獲物魚25尾,龍蝦20個,總重量為0.3千克,涉案的工具抬網屬于禁用的工具密眼網,捕撈的河流石柱縣西沱鎮(zhèn)山坪村江家槽一期工程外河段系長江干流,屬于禁漁區(qū)。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石柱縣農業(yè)農村委員會關于網具的鑒定結論,重慶市農業(yè)委員會關于天然水域禁漁區(qū)名錄、關于禁止和限制使用漁具和捕撈方法的公告、關于天然水域禁漁制度的公告,相關宣傳張貼照片,石柱縣水利局證明,情況說明等書證;
2.現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現場筆錄,石柱縣農業(yè)農村委員會現場勘驗記錄,無公害處理筆錄;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承認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穎
檢察官助理??扈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1502576****)在家候審。
2.偵查卷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