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肅檢一部刑訴〔2020〕427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6221021974********,漢族,肅州區(qū)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農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乙,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6221021997********,漢族,酒泉市肅州區(qū)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家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系被告人周某甲兒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8時許,被告人周某甲看到同組農民且為連襟關系的被害人雷某某,駕駛四輪拖拉機在自家北側雙方存有耕種權爭議的地上耙地,遂與一起干活的被告人周某乙,分別手持鐵錘和耙子前往現(xiàn)場,與被害人雷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打架。被告人周某乙用耙子在雷某某脊背擊打,并先后三次將其絆倒,一次踢掉凳子使其坐地;被告人周某甲多次撕扯雷某某。其間二被告人共同在雷某某面部用拳頭擊打,致使被害人雷某某顏面部多處及腰部受傷。經酒泉市人民醫(yī)院診斷,被害人雷某某傷情為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鼻背部挫裂傷、顏面部軟組織挫傷、右眼眶骨骨折、腰4左側橫突骨折、右膝關節(jié)側副韌帶損傷、右下第一切牙冠折、右眼玻璃體混濁、右眼眼挫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雷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打架其間,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妻子張某某分別持鐵錘和鐵锨將雷某某駕駛的四輪拖拉機的前燈、引擎蓋和方向盤損壞,經價格認定,損失價值2591元。
案發(fā)后,雙方在村委會調解下,就耕地爭議、損害賠償均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雷某某在收到賠償款5萬元,接受拖拉機損壞修復結果后,書面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陳述證實被傷害及財物損壞的原因、經過、結果及賠償情況;2、報案人及現(xiàn)場證人證實到場后看到的打架情況及傷害結果情況;3、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提取的工具證實現(xiàn)場痕跡和使用工具;4、提取的醫(yī)院病歷、賠償資料證實傷害結果、賠償事實;5、法醫(yī)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證實傷情程度和財物損壞價值;6、二被告人供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對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共同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且造成致一人輕傷的結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坦白及賠償取得諒解的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二被告人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國徽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
2、偵查卷2宗,光盤2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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