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盧檢一部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69003199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鎮(zhèn),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5月26日被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2020年6月29日經盧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盧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69003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鎮(zhèn),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6月14日被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2020年6月29日經盧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盧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時許,盧某某**鎮(zhèn)居民潘某某接到陌生人QQ消息,謊稱可以幫其找回被騙資金,因潘某某曾有被騙經歷故信以為真,使用其母親陳某某的微信賬戶,按照指示用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賬戶在微信內進行操作,后被詐騙消費29971.94元。同日15時許,上述資金轉入被告人周某甲銀行卡29800元,周某甲告知被告人周某乙該筆資金為詐騙款并指示其到銀行取現,17時許,周某乙在儋州市農村商業(yè)銀行ATM機上從周某甲卡中取現10000元,18時許,周某甲將自己卡內19700元轉入個人支付寶賬戶內。2020年5月29日,周某乙向潘某某退賠10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視聽資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并予以取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王勇
檢察官助理:肖??飛?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現被羈押于陜州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被羈押于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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