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張江刑訴〔2020〕7914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21958********,漢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員,戶籍和住處均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21959********,漢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員,戶籍和住處均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21964********,漢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員,戶籍和住處均在上海市徐匯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11961********,漢族,中專文化,退休人員,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弄**號**室,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8日經(jīng)本院審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對本案均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甲、張某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板泉路943號路邊與被害人胡某某因代駕問題發(fā)生糾紛并爭執(zhí)后,由被告人張某某抱住胡某某,由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對胡某某實施毆打,致使胡某某受傷。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胡某某的三處傷勢分別構成輕微傷。
同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被抓到案后,被告人周某甲直到本院審查批捕階段才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直到刑事拘留后在才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周某乙直到刑事拘留后在才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直到本院審查批捕階段才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家屬賠償了胡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六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證人施某某、官某某的證言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視聽資料均證實,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將被害人胡某某毆打受傷的經(jīng)過事實。
2.公安機關出具的驗傷通知書、上海市**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胡某某的三處傷勢分別構成輕微傷的事實。
3.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到案的情況事實。
4.有關中國民生銀行轉賬憑證及刑事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胡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六萬元并取得諒解的事實。
5.有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身份的事實。
6.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的供述證實,均對犯罪事實作了供述。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聚眾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三處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均判處拘役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紀軍
檢察官助理:方月悅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被告人周某甲電話?370199****、被告人李某某電話:1380173****、被告人周某乙電話:1331166****、被告人張某某電話:1331884****。
2.公安機關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征詢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函》四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具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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