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開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公訴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周立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開陽縣城關鎮(zhèn)城東巷10號,住貴州省開陽縣城關鎮(zhèn)三中小區(qū)農(nóng)貿(mào)市場。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開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詐騙罪,經(jīng)開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30日被開陽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貴州省開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立梅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3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5日我院第一次將該案退回開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開陽縣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重報我院。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周立梅向被害人廖某、馮某燕夫婦謊稱在幫鄭某菊售賣開陽縣永溫鎮(zhèn)文明路的房屋,并于2017年10月30日以鄭某菊的名義與廖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鄭某菊位于開陽縣永溫鎮(zhèn)文明路一單元4樓2號110平米的房屋以10.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廖某夫婦。從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先后7次共收取廖建夫婦購房款7.6萬元。期間被告人周立梅一直未將賣房一事告知房主鄭某菊,也未將收取的購房款轉交給鄭某菊。2019年3月,被告人周立梅私自賣房一事被發(fā)現(xiàn)后,其對房主鄭某菊及購房者廖建、馮某燕夫婦均不予理睬,避而不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接受證據(jù)清單、鄭某菊銷售房屋給李天恒的房屋銷售合同、接受證據(jù)清單、購屋合同,門面租賃合同,購房款收據(jù),購房合同及租賃合同的說明,結婚證,身份證復印件,微信聊天載圖,開陽縣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裁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貴陽銀行存款憑據(jù)、開陽縣公安局收據(jù)、接受證據(jù)清單、購房款開支情況報表、接受證據(jù)清單、申請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明細、認罪認罰具結書。2.證人證言:證人鄭某菊、周立柱、李天恒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馮某燕、廖建陳述。4.被告人周立梅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立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他人財物7.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開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立梅羈押于貴陽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
3.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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