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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周某甲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2021-09-20 塵埃 評論0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859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323198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農(nóng)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開始,干某某(另案處理)為有組織的實施非法集資和“套路貸”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在浙江省寧波市注冊成立車能貸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能貸公司”)、浙江能能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能公司”)等多家公司,在車能貸公司下設運營部、技術部、業(yè)務部、風控部、財務部、保全部等部門,以車能貸公司和能能公司的“車能貸”APP、“能能理財”APP為載體向公眾非法集資,再用集資款從事車輛抵押貸款業(yè)務,其在寧波地區(qū)開設鄞州門店、慈溪門店、余姚門店、北侖門店四家直營門店的基礎上,又以加盟店繳納保證金、公司提供20倍杠桿放貸資金的形式,招攬朱某某、方某某(已起訴)等人加盟,先后與30余人簽訂加盟合同,在奉化、臺州、徐州、杭州、江西等全國各地開展以“車能貸”名義的車輛抵押貸款業(yè)務,從中獲利。

車能貸公司宣稱本人和非本人車輛均可以抵押,貸款類型多樣。借款時需由公司風控部審核借款人身份及資產(chǎn)、抵押車輛情況,確定是否放款及放款額度,由門店操作與被害人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協(xié)議、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委托書等諸多協(xié)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在抵押車輛上安裝GPS定位器,公司財務部再根據(jù)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額,先扣除服務費、GPS費、押金、首期利息等高額費用后,通過第三方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賬戶轉(zhuǎn)賬給被害人。若被害人還款逾期,直營門店由公司保全部負責催收,各加盟店由自己為主負責催收,公司保全部予以配合,催收時會根據(jù)GPS定位將抵押車輛開來扣下,再以賣掉車輛威脅被害人支付本金、利息及高額違約金、拖車費等。

2017年4月,干某某為攫取更大利益,決定逐步停止車輛抵押貸款模式,轉(zhuǎn)型以能能公司的名義發(fā)展小額消費貸模式的“套路貸”。為全面開展小額消費貸模式,干某某于2017年8月專門設立寧波黃禹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禹公司”)、寧波浙鵬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鵬公司”)等公司并行開展消費貸業(yè)務,指派黃某甲(已起訴)擔任黃禹公司負責人、李某甲(已起訴)擔任浙鵬公司負責人;又成立寧波能力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力公司”)專門實施家訪、催收等工作,糾集被告人周某甲擔任能力公司負責人、胡某甲(已起訴)擔任紹興地區(qū)負責人;同時又糾集徐某甲(已起訴)擔任能能公司風控部負責人,糾集張某甲(已起訴)擔任能能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同年11月,又糾集周某?。ㄒ哑鹪V)擔任董事長助理,負責全面管理車能貸公司、能能公司事務。從2017年9月開始,黃禹公司和浙鵬公司的消費貸門店發(fā)展到紹興地區(qū)。黃禹公司先后開設諸暨門店、上虞門店、越城門店、柯橋門店,方某某為黃禹公司紹興區(qū)域經(jīng)理。浙鵬公司先后開設上虞門店、越城門店、柯橋門店,朱某某為浙鵬公司紹興區(qū)域經(jīng)理。每個門店設置門店經(jīng)理一人,財務一人,業(yè)務員三到五人。同時,能力公司的被告人周某甲及胡某甲又糾集蔡某某(已起訴)等十余人在紹興地區(qū)的諸暨、上虞、越城、柯橋分設四個保全小組。至此,形成了以干某某、周某丁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甲和黃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張某甲、朱某某、方某某、胡某甲等數(shù)十人參與,人數(shù)眾多、勢力龐大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能能公司以各門店為平臺,假借小額消費貸名義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以無抵押、放款快、低利息、只要一張身份證就可以借款為噱頭招攬被害人。借款時,被害人需先填寫申請表,內(nèi)容包含被害人身份、住址、房產(chǎn)、工作、收入等詳細信息及家屬、其他聯(lián)系人信息等。門店將被害人資料通過微信審核群發(fā)給能能公司風控部審核,同時通過微信家訪群發(fā)家訪單通知能力公司保全人員去被害人家里“家訪”,以了解被害人家庭情況,保全人員“家訪”后將被害人家的照片及定位發(fā)到微信群,風控部對被害人資料及家訪情況審核后確定是否同意放款及放款金額。門店根據(jù)審核結(jié)果讓被害人簽訂公司統(tǒng)一制定的借款合同、借據(jù)、承諾書、服務須知、房屋租賃合同、收條等一系列協(xié)議,并讓被害人手持借款合同和身份證拍照。然后公司財務部根據(jù)借款合同將借款金額從“胡某乙”名下銀行卡轉(zhuǎn)賬給被害人,同時要求做“家訪”的保全人員立即從被害人處以現(xiàn)金形式收取第一筆“回款”,包括首期應還本息、借款金額10%的押金、300元-500元的家訪費、借款金額5%的平臺管理費等,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形成虛假債權(quán)債務關系。之后,被害人需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十期、十二期、十五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每周為一期。若被害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則由門店通過微信移交群發(fā)送移交函,能力公司相應保全小組人員到門店拿被害人的借款資料后,采用電話滋擾、貼身跟隨、多次上門威脅恐嚇、油漆噴字、高音喇叭喊話、破壞門窗門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威脅客戶本人及其家屬支付本金、利息及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1000元一次的上門費等費用。

為加強組織管理,維系組織架構(gòu),方便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擴大影響力,以干某某、周某丁為首要分子的車能貸公司、能能公司組織在人員管理、業(yè)務活動等方面有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包括統(tǒng)一審批、統(tǒng)一合同、統(tǒng)一放貸、統(tǒng)一收費等,制定有“半小時審批制”、“進件和風控標準”、“家訪須知”、“利息和收費標準”等,規(guī)定催收情況均需以文字、照片、視頻方式發(fā)在微信催收群里,運營、財務人員須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對賬,不同部門、流程都建立對應微信群進行交流。在獎懲激勵機制方面,給中高層管理人員一定的門店股份,規(guī)定組織成員收入與業(yè)務量、催收成效掛鉤等。

車能貸公司、能能公司從車輛抵押貸款到小額消費貸款,在寧波站穩(wěn)腳跟后逐步擴展到溫州、紹興及江西、安徽等多個省市,有組織的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并使用“軟暴力”等方式催討非法債務,威懾群眾,受害人數(shù)達數(shù)百人,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chǎn)、名譽等合法權(quán)益,導致諸多被害人遠走他鄉(xiāng)、家庭破裂,給被害人及其家屬、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砜謶?,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jīng)查實,該組織中能力公司的被告人周某甲及胡某甲糾集十余人在紹興地區(qū)的諸暨、上虞、越城、柯橋分別設立保全小組,諸暨保全組有周某乙(已起訴)及周某戊、周某丙(均另案處理),周某乙為組長;上虞保全組有趙某甲、高某某、陳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均已起訴),趙某甲、高某某、陳某甲為組長;越城保全組有蔡某某、阮某某、夏某某(均已起訴),蔡某某為組長;柯橋保全組有谷某某、彭某某、陳某乙(均已起訴),谷某某為組長。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黃禹公司、浙鵬公司將還款逾期的被害人500余人移交給能力公司負責催收,能力公司保全人員分別采用貼身跟隨、多次上門威脅恐嚇家屬、油漆噴字、高音喇叭喊話等“軟暴力”方式實施尋釁滋事數(shù)百次,其中諸暨保全組對110余人實施上門催收200余次,上虞保全部對220余人實施上門催收300余次,越城保全組對170余人實施上門催收150余次,柯橋保全組對60余人實施上門催收80余次,經(jīng)催收后共收回本金、利息、違約金、上門費等合計152萬余元。

同時,能力公司在催收過程中又實施非法拘禁4次,具體如下:

1.?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顧某某向浙鵬公司上虞門店借款1萬元,實際到手6901元,其還款4期共3386元后逾期,被門店于同年10月27日移交能力公司催收。同年10月28日晚上,能力公司上虞催收組趙某甲、高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將顧某某帶回浙鵬公司上虞門店,伙同胡某甲一起輪流對顧某某進行看管,逼迫顧某某簽寫自愿跟隨書,帶顧某某至其朋友處、銀行、其余貸款公司到處借錢,又毆打顧某某,逼迫顧某某還錢,須某某于同年11月初經(jīng)胡某甲安排參與看管。顧某某直到同年11月4日因民警到來才被釋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天多時間。

2.2017年9月28日,被害人周某己向浙鵬公司上虞門店借款1萬元,到手6901元,因其未還款,被門店于同年10月5日移交給能力公司催收。后能力公司上虞催收組高某某等人多次上門采用放喇叭、大力敲門的方式催收,周某己拿刀將高某某腿劃傷,遂被行政拘留二十天。同年11月3日早上9時許,趙某甲、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須某某趕到上虞拘留所門口,將剛釋放的周某己強行拉上車帶回浙鵬公司上虞門店,逼迫周某己簽寫自愿跟隨書,并開始輪流看管周某己,要周某己還錢并賠償高某某被劃傷的醫(yī)藥費。次日,周某己稱要回家拿戶口本才能出去借錢,趙某甲、李某乙?guī)е苣臣夯丶?,但周某己沒有拿到戶口本,中午11時左右回到門店后,李某乙毆打了周某己,周某己趁李某乙等人不備而報警,民警趕到才將其解救。周某己共被非法拘禁約26小時。

3.?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俞某某向黃禹公司越城門店借款15000元,實際到手10601元,其在歸還7947元后逾期,于2018年1月4日被移交給能力公司催收。1月6日中午13時許,能力公司越城催收組蔡某某及越城門店的何某甲、陶某某在紹興市陶堰鎮(zhèn)看到俞某某后,強行將俞某某帶至越城區(qū)國際摩爾城一公司辦公室,蔡某某、阮某某對俞某某進行看管,當天晚上又帶至世茂大廈黃禹公司越城門店繼續(xù)看管,期間,為逼迫俞某某還錢,給俞某某看“蘇北佬”打欠款人的視頻,讓俞某某不斷打電話向他人借錢,最后俞某某借到3000元錢交給蔡某某,蔡某某又逼迫俞某某簽下一份1.5萬元金額的借據(jù)和收條,并扣下俞某某戴在手上的戒指(經(jīng)鑒定價值5200元)后,才于當晚20時許將俞某某放走。俞某某被非法拘禁約7小時。?

4.?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樓某某向黃禹公司越城門店借款2萬元,實際到手13968元,其在還款8595元后逾期,于同年12月12日被移交能力公司催收。能力公司越城催收組蔡某某、阮某某等人不僅向樓某某本人催收,還上門到樓某某家里及樓某某母親位于越城區(qū)東浦的中國機電城門市部威脅其父母。2018年1月初的一天16時許,蔡某某、阮某某將樓某某帶至紹興越城區(qū)國際摩爾城的一個辦公室內(nèi)進行看管,與何某乙一起威脅樓某某不斷打電話籌錢,在樓某某父親答應會替樓某某還錢后,何某乙等人又要求樓某某再簽署一份1萬元金額的欠條后,于當晚21時許才讓樓某某離開。樓某某被非法拘禁約5小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人口信息、起訴書、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客戶借款資料、還款憑證、銀行賬戶明細等;

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顧某某、周某己、俞某某、樓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犯周某丁、黃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張某甲、胡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6.視聽資料:客戶檔案表、黃某甲手機勘查資料、李某甲手機勘查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干某某、周某丁、黃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張某甲、胡某甲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實施“套路貸”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主犯。被告人周某甲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又糾集多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予并罰。故對被告人周某甲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現(xiàn)羈押于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偵查卷宗2冊。

3.移送清單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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