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隆檢刑訴〔2019〕35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41978********,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湖南省隆回縣人,住隆回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隆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隆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月1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周某甲與肖某乙、肖某甲共同出資籌建隆回縣某某建材廠,由周某甲擔任法人代表和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并辦理《采礦許可證》等證件?!恫傻V許可證》批準采礦范圍為:礦區(qū)面0.0101平方公里,開采深度+396米至+360米。2016年9月份,周某甲和肖某乙、肖某甲達成協議,由周某甲以578萬元的價格承包某某建材廠。2016年10月,隆回縣某某建材廠正式投入生產經營。2017年5月27日周某甲與肖某乙、肖某甲補充簽訂了承包協議書。
被告人周某甲在承包經營隆回某某建材廠期間,未經國土部門批準,在采礦許可證規(guī)定礦區(qū)范圍的西南邊越界開采石灰?guī)r礦石。經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總隊勘查測量:隆回縣某某建材廠超深開采6.13米,面積6125平方米,超深開采石灰?guī)r21839立方米;越界開采面積9370平方米,越界開采石灰?guī)r26224立方米。經長沙**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隆回縣某某建材廠超深越界開采石灰?guī)r原礦石總價值為389310元。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動來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其超深、越界開采石灰?guī)r的犯罪事實,并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銷售往來款明細表、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隆回縣國土資源局行政案件卷宗、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用地批準單、承包合同、合伙開建采石場合同書、自首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周某乙、王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安全預測評價報告、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二總隊檢查技術報告、長沙天時價格評估事務所價格評估結論報告書、隆回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5.隆回縣某某建材廠非法開采后的照片、提取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回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劍鋒
肖雨其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證人名單:周某乙、王某某、肖某甲、肖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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