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越檢一部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周站軍,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401198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鎮(zhèn)**村**號,住紹興市越城區(qū)**街道**幢**室。2018年8月14日因販賣毒品罪被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站軍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周站軍無駕駛資格駕駛一輛號牌為皖DEP****的黑色奔馳轎車沿紹興市越城區(qū)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光明路路口處時,遇交警設卡檢查,被告人周站軍為逃避檢查,不顧執(zhí)勤民警的停車警告和攔截,強行加速倒車逃跑,期間,車輛左側前輪胎軋到民警馮某某繆的雙腳,致馮受傷倒地。經法醫(yī)鑒定,馮某某繆的傷勢未達到輕微傷程度。
2020年1月14日中午12時,被告人周站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警官證、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證人陳某某、沈某某、嚴某某、馮某某繆、徐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
3、被告人周站軍的供述;
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路面監(jiān)控。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站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站軍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站軍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周站軍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站軍能夠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駕駛機動車沖撞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周站軍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站軍現(xiàn)羈押于紹興市看守所。
2、《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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