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焦山檢高新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21987********,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qū)***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9年1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3日經(jīng)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件事實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5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和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4日0時許,被告人和某某、韓某某、韓某甲、白某(以上三人均已判決)等人飲酒后在焦作市高新區(qū)***“***”KTV***包間唱歌。期間,韓某某無故進入***包間,與該包間內(nèi)的被害人王某、邱某某、曲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后在該KTV走廊上,韓某某、韓某甲、白某與王某等人發(fā)生互相廝打,和某某從***包房出來后同韓某某、韓某甲、白某對王某、邱某某等人進行毆打,導致曲某某、王某、邱某某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鑒定,曲某某的傷情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王某、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和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和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該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和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聶全武
李??璐
檢察官助理:喬??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焦作市山陽區(qū)***鄉(xiāng)*村*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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