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香檢一部刑訴〔2020〕179號
被告人和某甲,曾用名和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4211991********,藏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香格里拉市**鄉(xiāng)**村委**組**號。2014年11月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香格里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時許,被告人和某甲酒后駕駛云******號車由**路往**中學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路**中學天橋下時,車輛撞倒道路右側護隔離護欄及路燈后發(fā)生側翻,造成綠化帶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過路行人發(fā)現后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對和某甲進行了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酒精含量為200.4mg/100ml,后將其帶至迪慶州人民醫(yī)院請醫(yī)護人員抽取其靜脈血樣,并聘請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提取的和某甲靜脈血樣進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檢驗,經鑒定,和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14.13mg/100ml血。經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屬城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和某甲負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和某乙、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5.視聽資料:查獲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和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和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和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格茸拉姆
檢察官助理:李敏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現取保候審于香格里拉市**鄉(xiāng)**村委**組**號家中,聯系電話:1398874****;保證人:茍某某,聯系電話:159088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文書卷1冊、證據卷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有關涉案款物情況:光盤2張。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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