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刑檢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和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3251991********,傈僳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云南省蘭坪縣人,戶籍所在地蘭坪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現(xiàn)住蘭坪縣**鄉(xiāng)易地搬遷安置點**棟**單元**室。2020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蘭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6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和某甲與同伴和某乙到蘭坪縣兔峨鄉(xiāng)信用社旁邊的燒烤攤喝酒、吃燒烤。坐在和某甲、和某乙旁邊的被害人李某某喝酒時隨地吐口痰,和某甲酒醉后自認為李某某是向他們吐口水,雙方為此事發(fā)生爭執(zhí),和某甲遂隨手拿了一條凳子打了李某某的頭部右側一下。經蘭坪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查獲經過等;2.證人和某乙、褚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蘭坪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6.勘驗、辨認筆錄及相關刑事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和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和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和某甲到案后,主動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坦白,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院建議判處被告人和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潤平
檢察官助理:和生麗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家中,聯(lián)系電話:13618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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