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瀾檢一部刑訴〔2020〕179號
被告人哎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91989********,布朗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瀾滄縣)**鎮(zhèn)**村委**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2019年6月17日被瀾滄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19年7月2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瀾滄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月3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瀾滄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哎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6日兩次將案件退回瀾滄縣森林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哎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到位于瀾滄縣**鎮(zhèn)**村民委會**小組的自家承包地內(nèi)(小地名“代屬”)砍伐林木種植茶樹。經(jīng)測算,被告人哎某采伐面積為18.4畝,采伐林木數(shù)量為721株,采伐林木蓄積為27.1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等。
被告人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到自家承包地內(nèi)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哎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機關(guān)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瀾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金良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哎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跒憸婵h**鎮(zhèn)**村委會**號家中,電話:159879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起訴書9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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