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一部刑訴〔2020〕281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51991********,漢族,小學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住平頂山市**縣**鎮(zhèn)**村**組,現住江蘇省蘇州市**區(qū)**新村。因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內,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2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以來,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上游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和銀行卡提供給張某某、夏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用于轉移贓款。后被告人唐某某又找來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讓她們把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和銀行卡也提供給張某某、夏某某等人用于轉移贓款,支付寶賬戶每使用一天給予100或150元的好處費、銀行卡不論多少張每使用一天給予100元的好處費,被告人唐某某則可以每天從每人身上獲取50或100元的人頭費。被告人唐某某通過提供支付寶賬戶和銀行卡及抽取人頭費的方式一共獲利27000元。
經過統(tǒng)計被告人唐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的支付寶賬戶和銀行卡轉賬資金發(fā)現:唐某某本人支付寶賬戶和銀行卡在作案期間共計轉入資金254.688719萬元,轉出資金266.585911萬元;李某甲本人支付寶賬戶和銀行卡在作案期間共計轉入資金156.1651萬元,轉出資金156.1499萬元;李某乙本人支付寶賬戶和銀行卡在作案期間共計轉入資金104.813萬元,轉出資金103.53萬元。
2020年7月8日,淮濱縣張莊鄉(xiāng)新湖村龔寨組居民周某某,在手機“小米借貸”軟件內,被他人以貨款方式騙走資金16899元。經查,周某某被騙資金中的一部分先轉至任柏松6228480878********的銀行卡內,后轉至李某乙18506171202的支付寶賬戶內,接著轉至潘某某15967625884的支付寶賬戶內,又轉至李某甲17506189795的支付寶賬戶內,然后又繼續(xù)轉往他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銀行流水、情況說明等;2.證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的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淮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靜宜
檢察官助理:余軍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現羈押于淮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