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公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526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高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村,農民,住**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唐某某無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懸掛魯******號)沿高某某政通路由西向東駛入濱湖路十字路口時,與侯某某駕駛的魯******轎車相撞,造成唐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經鑒定,被告人唐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43.7mg/100ml。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高某某**隊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魯******號小型轎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等;3.證人侯某某、趙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唐某某無證醉酒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應當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馬海濱
代理檢察員:王金翠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審于高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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