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810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41971********,漢族,初中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群眾,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萬源市**鄉(xiāng)**村**組**號,住天津市西青區(qū)**園**號樓**門**號。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3時26分許,被告人唐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照號為津D****7的白色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天津市南開區(qū)簡陽路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賓悅橋上時,因操作不當致該車右前輪與西側(cè)橋體接觸,后該車前部與西側(cè)橋體再次接觸,造成該車損壞。后經(jīng)他人報警,民警趕赴現(xiàn)場,經(jīng)多次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被告人唐某某進行檢測,均未能顯示其血液酒精濃度數(shù)值。民警遂將被告人唐某某帶至醫(yī)院采集血樣,經(jīng)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9.5mg/100ml。后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開交警支隊體育中心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唐某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鐵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補充偵查材料十一頁,《起訴書》八份,《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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