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城檢一部刑訴〔2020〕520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21980********,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南陽市獨山大道(戶籍地:河南省鄧州市**鎮(zhèn))。2019年6月27日因飲酒、未戴安全頭盔被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二大隊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2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1時10分許,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駕駛豫R0TH**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沿南陽市G312國道自北向南行駛至1019KM+400M(南陽市宛城區(qū)溧河鄉(xiāng)袁老家路段)時,車輛駛入對向車道,撞上沿G312國道自南向北正常行駛由馬某某駕駛的鄂C9G1**號十字通牌重型倉柵式貨車,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第一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第一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河南圣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3.9mg/100mL。案發(fā)后賠償被害人83000元達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證人房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馬路路的陳述;4、血醇檢驗報告;5、查獲經(jīng)過、身份證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飲酒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血液乙醇超過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均系從重處罰情節(jié);交通事故已調(diào)解、賠償,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東翔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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